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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保安服务行政许可保安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22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其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含外国人士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应当具备保安师资格,持有广东省保安师资格证书(保安师资格考试相关事宜请联系广东省保安协会,电话:83922645)。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其他条件不变。
二、2017年6月1日前,我市在任的不具备保安师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分公司的经理(负责人)、副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广东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广东省保安师资格证书。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外地保安服务公司必须在我市成立分(子)公司、并以分(子)公司名义取得市局核发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证明》后,方可以在我市开展保安服务业务。分(子)公司的经理(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副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保安师资格证书,其他事项不变。
(一)已在我市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并取得备案证明的外地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2017年6月1日之前在广州市内成立分(子)公司并向市局申请重新备案。原备案证明在2017年5月31日之后自动失效。
(二)已在我市开展跨区域经营业务但还未取得备案证明的外地保安服务公司,市局不再继续为其办理备案相关手续,其应在2017年6月1日前在广州市内成立分(子)公司并向市局备案。
(三)此前市局已核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证明》的外地保安服务公司,其在穗分公司经理(负责人)、副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在2017年6月1日之前取得广东省保安师资格证书,并向市局申请重新备案。原备案证明在2017年5月31日之后自动失效。
四、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治[2015]168号)及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应当向专业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市局不再接受中小学、幼儿园、医院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也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以中小学、幼儿园、医院为服务区域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
五、广州市范围内各保安从业单位招录未持有市局所核发《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应当组织这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在我市报名参加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保安员证》后持证上岗。
(一)《保安员证》是保安员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的唯一合法证件,属保安员个人所有,应当由持证人自行保管。
(二)保安员在保安服务活动中应当佩戴《保安员证》。各保安从业单位不得以自行制作的上岗证件代替《保安员证》,不得任何理由扣押和集中保管《保安员证》。
(三)保安员遗失《保安员证》提出补证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向市局申请补证。按规定,补证应交20元补证费(银行代收、进市财政专用账户后上交省特种证件制作中心)。证件遗失人现工作单位的注册地(所在地)在广州以外的,应向其工作单位的注册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证,市局不予受理。市局补证受理时间:工作日每逢星期一,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规定,按照《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我市保安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公十[2015]609号)有关要求,组织保安员进行相关培训,落实培训所需的经费、时间、场地。
六、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GA/T1279-2015),为所属保安员配备相应的服装、装备,规范保安服务标识、标志。严禁保安员穿着仿军、警服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佩戴仿军、警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标识、标志。
七、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广州市相关的行业标准(如《广州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定时性保安人力防范岗位人员配置标准》等),守法规范经营,共同维护保安服务市场秩序。
八、确保保安服务项目有序交接。各保安从业单位在承接新的保安服务项目(含自招保安队伍的物业服务项目,下同)时,应当与业主方、原服务提供方在合法、合规、合约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有序进行交接,坚决防止因项目交接而发生冲突。原服务提供方不得以业主未支付服务费等为由拒不撤场,新的服务提供方不得以合同约定的交接日期已到等理由强行接管。若发生合同纠纷,应通过协商谈判、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予以解决。